绥江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绥江县委办公室2022年世界杯买球办公室关于印发<绥江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绥办通〔2019〕12号)精神,制作本规定。
第二条绥江县林业和草原局是2022年世界杯买球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绥江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绥江县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封山育林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绥江县绿化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执行监督森林采伐、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公益林的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负责森林资源的巡护管理工作。指导镇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调查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的划定、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等的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六)负责林业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生态扶贫有关工作。
(七)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调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和监督生态体系建设。
(八)指导绥江县自然资源公安工作,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队伍,指导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十)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
(十一)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公约履约工作。(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健全人才培养、评价、选拔机制,完善人才流动、激励和保障机制。
(十三)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绥江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绿化,保障生态安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参与以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建设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公园体制。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与绥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绥江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绥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绥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四条绥江县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秘、统计、干部、人事、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档案、政务服务、工青妇、接待、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党务、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监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行业会计核算。负责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承担起草有关林业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生态建设、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提出生态建设、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提出林业和草原法制建设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林业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涉及行政审批的信息公开等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工作办理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承担县级林业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承担从县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指导办理出县植物检疫证书。承担“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承办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及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
(三)资源林政股。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有关管理工作,承办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木材检查和林政稽查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天然林、公益林保护有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有关工作。
(四)造林绿化股(绥江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县造林绿化(荒山造林、义务植树、森林管护、退耕还林、飞播造林、林业产业建设、科技教育、适用科技推广、封山育林、抚育间伐)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各镇林业站对年度天保造林工程开展施工作业设计,按照国家《造林技术规程》要求,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开展施工作业,并认真组织工程检验验收;负责全县营林生产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编制林业科技项目和林业产业工作发展项目,指导并督促林业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的推广普及和示范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指导和协调。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和监督生态体系建设。负责林业和草原宣传、教育有关工作。
(五)生态保护股。承担森林、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国土绿化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退耕(牧)还林(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承担自然遗产项目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有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第五条绥江县林业和草原局核定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副科级)。
第六条绥江县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绥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绥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绥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规定自 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绥江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地址:绥江县中城镇龙行大道中段3号,联系电话:0870-7622393,传真:0870-7627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