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对于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城镇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不断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新建了一大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但从历次检查情况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尤其是小型工程管护相对薄弱,重建轻管现象尤为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受益长,特提出此指导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
(四)《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
(五)昭通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昭通市全面推进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昭市水〔2019〕106 号)。
二、目标任务
2019年11月30日前,全面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管理民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和运行机制,千人以上饮水工程要同步建立起饮用水收费管理制度,其他区域在2020年5月底前实行饮用水收费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和使用权。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各类涉农整合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受益群众自筹资金等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程序及时移交产权和使用权。以县级相关部门为建设主体实施的项目,将产权移交给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可根据管护需要将产权移交给村(居)民委员会,使用权交由项目受益区群众享有,并对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管护使用;以镇人民政府为建设主体实施的项目,由镇人民政府直接将产权移交给项目所属村(居)民委员会,使用权交由项目受益群众享有,并对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管护使用;受益群众自筹资金建设的饮水安全项目,产权归投资群众所有并管护使用。涉及财政补助、群众投工投劳建设的人饮工程,产权归村(居)民委员会,使用权交由受益区群众所有。
(二)明确管护主体。
在项目产权明晰后,按照项目覆盖受益群众多的区域成立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项目覆盖受益群众较少的区域成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小组的原则,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项目受益农户户代表大会,以饮水工程为单位对应成立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委员会、用水户协会或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水机构”)。管水机构组成人员由户代表大会民主选举3-5人组成(主任1人,成员2-4人),若管水机构成员空缺或需改选时,则由管水机构或10人以上受益户代表提名,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户代表大会进行补选或改选。户代表大会需三分之二以上的受益户代表参加方能召开,选举管水机构组成人员或管水机构通过户代表决定事项需半数以上的参会人员同意方能生效。群众自筹资金建设的饮水工程和零星、分散式供水工程(如水池、水窖等),在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由受益农户自行管理维护。管水机构成立后,要组织动员群众安装饮用水表,以便管理。
四、涉及范围
全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而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使用供水工程的群众。
五、执行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使用,原则上实行计量收费,水费征收标准以饮水工程为单位,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由管水机构根据工程运行管护成本测算,组织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为促进节约用水,可实行分段或加价制计收水费。
(一)安装了计量设施的饮水工程,原则上水源紧张区域基准水价不低于1.5元/m3。原则上每人每月用水量在1m3(含1m3)以内,按基准水价计收;每人每月用水量在1m3以上至2m3(含2m3)以内,按基准水价的150%及以上计收;每人每月用水量在2m3以上,按基准水价的200%及以上计收。
(二)安装了计量设施的饮水工程,原则上水源丰富区域基准水价不低于1元/m3。原则上每人每月用水量在2m3(含2m3)以内,按基准水价计收;每人每月用水量在2m3以上至3m3(含3m3)以内,按基准水价的150%及以上计收;每人每月用水量在3m3以上,按基准水价的200%及以上计收。
(三)对暂时不具备计量收费条件的区域,由管水机构组织受益农户户代表大会讨论,可采取以户籍人口数进行收费,供水量充足的地方,也可以户为单位进行收费,收费标准按人均日用水量(或月用水量)测算,也可实行村规民约约定标准收费,待安装饮用水表后实行计量收费。
(四)养殖企业(合作社、大户)牲畜饮用水,涉及饮用人饮工程项目同一水源的,在镇村两级指导下合理确定用水量及收费标准。
(五)水源富足区域,富余饮用水用于灌溉的,是否另行收取水费及如何收取,由管水机构召集受益户代表讨论自行确定。。
六、注意事项
(一)水费管理使用。水费严格实行收支管理,水费的3%-5%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其余部分主要用于人饮工程运行维修管护和管水机构人员劳动报酬等,村(居)民委员会和管水机构每年要将使用情况向受益区群众公示。镇人民政府要制定水费收取管理使用办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管水机构加强对水费的管理使用。管水机构人员报酬经受益农户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村(居)民委员会审批执行,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管水机构要对农户用水量、水价、水费收支情况,定期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或村民小组活动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监督,镇农业农村和集体经济发展中心、村“两委”对各管水机构收缴水费要进行全面监管。
(二)指导约定惩处事项。镇村两级要加强对损坏人饮工程、浪费水资源等不良行为的监管,对拒绝交纳水费、拖欠或拒绝交纳兴办或维护饮水工程的投劳集资分摊费、私自拆卸改装计量设施、不及时申报维修已损坏龙头水表、拒绝接受管理委员会(用水户协会或管理小组)对分户设施进行检查、在严重缺水区域使用人饮工程水源进行农田灌溉、人为破坏人饮工程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在管道上开口放水、抢水、接水等行为,指导管理委员会(用水户协会或管理小组)与受益农户约定惩处事项,切实加强对人饮工程的管理,杜绝浪费水资源现象。涉及违法犯罪的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七、关键词诠释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原则:坚持“以水养水,谁受益、谁管护,先生活、后生产,依法依规与群众自管相结合”的原则。
八、惠民利民举措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和长效运行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水质合格率,提升农村居民饮用水品质,确保农村群众喝上更加便捷安全的饮用水。
滇公网安备53062602000108号